淮南师范学院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人: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103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涉外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淮南师范学院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学校因公出访计划,严格按照中央及省相关规定,进行量化管理。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应当与从事的专业对口、工作性质相符。

第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本人应按外事工作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公务出国(境)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的,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已获资助的教职工办理出国(境)留学(进修)手续时,由本人向所学院提出出国(境)留学(进修)计划,经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培训,须有国(境)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自费出国(境)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一般教职工自费出国探亲、旅游等由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学校外事办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职科级以上干部因私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等由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外事办、组织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凡持有因私护照的须由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九条 学生在校读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旅游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同意,外事办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国(境)外来访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拟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考察或学术交流,邀请单位应在拟发出邀请前两周向校外事办提出申请,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国(境)外来访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行文报主管部门批示。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或接待国()外人士。

第十一条 应学校邀请前来参观、访问、商讨合作的来宾,由外事办审核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拟定接待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实施,外事办、有关学院、部门协助做好讲学、参观、座谈等有关事宜。

 

第五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要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境)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任务和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外事办负有服务、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