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上级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落实,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范围及责任主体
(一)综合督查督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落实完成情况等,由学校成立专门督察督办工作组负责。
(二)专项督查督办。上级部门及学校下发的重要文件、校领导批(交)办的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等,由牵头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
(三)一般督查督办。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的一般决议决定落实完成情况;学校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校领导批(交)办的一般事项落实情况;信访事项及学校就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等,由办公室负责。
(四)办公室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协调。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由学校研究决定交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讲求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实效。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督查任务确立。对需要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事项类别进行任务分解,拟定督查工作阶段要求,报主管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督查任务由党委研究决定。任务分解应突出重点,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二)督查督办通知。各督察督办责任单位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口头交办。
(三)过程督查。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督查督查办责任单位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四)督办催办。根据督查工作阶段要求,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责任单位需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并监督协助承办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五)办结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予以结项并将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督察督办要求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各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督察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需及时向督察督办责任单位反馈任务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
(二)明确时限,务求实效。督察督办事项应有具体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积极落实,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并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和办公室。
(三)精诚团结、通力协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不准推诿扯皮。
第五条 实行督察督办工作与处级单位考核挂钩,督查督办与承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工作不及时或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南师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