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省市两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2)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
(3)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学校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4)会同有关部门,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校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保密要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日常工作的承办。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主管业务范围,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需配备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章 定密工作管理
第七条 保密范围与密级等级
(一)保密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各类秘密文件信息资料,是指党政机关和本单位产生的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秘密信息。
(二)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第八条 定密工作是指按照国家保密局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来拟定、审核、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定密过程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安徽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坚持文件定密把“三关”制度,即“文稿起草考虑密级,领导签发审核密级,密件印发按密管理”,做到产生一项,确定一项,管理一项。
第九条 制作密级文件,应依照保密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制作密级文件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处理文件的计算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制作密级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有:
(1)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等。
(2)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3)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4)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文件的接收与传送
(1)密级文件的收发及运转都必须由机要科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必须配备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存放。
(2)密级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递送,严禁使用普通邮件发运。机要员在递送文件过程中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不得托他人代转文件。
(3)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文件的阅读与管理
(1)严格按密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领导批示,通知和送校领导或有关人员阅读。阅读文件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进行,严禁将密级文件带回家或带出办公室。密级文件不得横传。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随意翻印、转载和向外泄露。
(2) 绝密文件、地师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3)上级制发的机密、秘密文件及资料原则不准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必须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和上级制文机关审批。复制件要严格控制数量,并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等项。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使用后按密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登记、保管、清退、销毁。
(4)机要科人员定期对学校密级文件进行清查,及时收回需要要清退的密级文件;需要向上级清退的地师级文件,按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及时清退。
(5)保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文件的销毁
(1)销毁密件必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密级、标题、文号、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内容,并由经手人和本单位主管领导共同核销签字,有关登记凭证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2)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涉密信息设备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等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等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十七条 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进行。
第六章 保密工作奖惩
第十八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纪,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揭发、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损失者;凡不顾危险,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者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因违反保密制度或擅离职守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凡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人或敌特提供国家秘密者,均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