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会议决策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四)涉及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科研与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决策,年度招生计划及规模;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六)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七)科级以上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学校基建工程重大变更事项;
(十二)校级和需要呈报上级的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五)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房屋修缮项目;
(三)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四)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处置;
(五)学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其中预算资金超过300万元的基建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设备、仪器、图书招标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维修项目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调整预算和大额支出,其中金额超过40万元的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学校基建工程变更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
(四)重大捐赠资金;
(五)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淮南师范学院章程》、《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南师范学院院长工作规则》,以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及到会人数按《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南师范学院院长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通报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院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也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规则。集体决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南师范学院院长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校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汇报;
(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三)学校纪委、监察、财务、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学校集体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党委、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落实,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