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室藏档案主要为本校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日常工作服务,并适当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二、 档案的利用,一般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使用,并进行登记。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确需借出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自觉遵守借阅时间,按期归还。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
三、借阅利用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四、档案的利用者要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利用者未经有关部门或综合档案室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裁剪、拆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五、档案借出后,档案室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有损坏和丢失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综合档案室同意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校对盖章后生效。
七、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档案室尚未开放的档案,除持上述证件外,还必须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
1.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形成的未公开的档案,须经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须经科技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或本人同意;
3.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相关的财会人员陪同;
4.外单位人员需要利用上述档案,应经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八、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