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11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程序,提高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学校内部办学行为,能够反复适用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新制定文件可用“暂行”或“试行”。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办学工作实际,体现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发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包含总论:制定文件的目的、理念、原则;内容:规范条文和开放性条文;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依法性条文,生效时间和解释权属等应说明的问题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起草、审议、通过、公布等四个步骤。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提出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章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工作实际需要和其他提议,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向院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明确规范性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申请后,及时通知主办职能部门按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主办职能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团体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主办职能部门应当对现行的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主办职能部门应按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完成送审稿,报院办公室。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院办公室协调,主办职能部门负责,通过内容合法性审查、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相关部门会商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议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合法性审查由主办职能部门负责,主要审查规范条文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是否有开放性条文和依法性条文。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主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收集、研究和采纳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内容,主办职能部门应通过相关部门会商的方式,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职能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该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通过内容合法性审查、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相关部门会商等多种形式审议后,应再次组织认真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复核;涉及会商单位的,应当由会商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主办职能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院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形成过程、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必要解释等。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院办公室负责从文字、格式等方面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可以就有关问题自行组织调查研究。审查意见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主办职能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主办职能部门和院办公室提出提请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并经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提交有关会议审议。上述文件应提前2天提交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学校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主办职能部门负责对草案作说明,院办公室和会商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主办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与院办公室共同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送有关校领导签发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试行或暂行一年,主办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相关程序收集意见或建议,认真研究,提出评估修订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注明“试行”或“暂行”字样。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印制成印刷品或者在校园网上刊登。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书面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可以向主办职能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或建议,主办职能部门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备案的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和院办公室备案一份。院办公室负责全校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