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01   浏览次数:7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注销
第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章、钢印、校领导签字章由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统一刻制。学校二级机构需刻制印章的,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有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办公室出具介绍信,指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各二级机构不能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以向学校办公室申请重新刻制。
第三条 学校二级机构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学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新使用的印章需经办公室发文方可启用。
第四条 作废印章,必须交学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封存或销毁。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类科研机构印章刻制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章、钢印、校领导签字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二级机构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一律按照公文流程由办公室统一用印。
(二)各类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由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一次性加盖学校印章。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签章,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五)各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七)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物资、综合统计等各类常规性报表,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八)历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九)教职工、学生的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方可用印。
(十)出差介绍信,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一)各类来往贺电贺信,经学校办公室审阅后,可使用校印。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车辆保险,经学校办公室审阅后,可使用校印。
(十二)其他各类证明材料及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用印。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通过后一律加盖淮南师范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原件一份留存归档。
第九条 各二级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各二级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印,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二)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三)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于所有用印材料,均应做好用印登记工作。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印章,须填写《淮师师范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